针对土地进行复垦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后,并得到相关的条件的处理与合法的权益。
第一条 土地权利人自愿向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复垦;申请复垦农户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以外的农村建设用地,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
第二条 各区县要加大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和地票交易政策宣传,尤其是在接受权利人的委托,受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申请时,要让土地权利人充分知晓、理解土地年度变更调查、违法用地查处、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户籍制度改革以及地票价款分配等与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内容。
第三条 土地权利人申请复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土地权利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农村新建房屋要扣除建新占地面积;
(二)申请复垦农村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复垦农户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需提供房地产权证;复垦农户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以外的农村建设用地,需提供土地使用证;
(四)复垦农户除合法途径取得的宅基地外,坚持“一户一宅”;
(五)申请复垦宅基地存在主体房屋;
(六)申请复垦农村建设用地界址准确,权属清晰无争议;
(七)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不损害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土地权利人申请复垦提供以下资料:
(一)复垦申请表;
(二)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乡镇(街道)出具的土地权利人有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五)复垦农户个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以外的农村建设用地,需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 乡镇(街道)组织国土所、村社对土地权利人申请复垦的条件和资料进行初审,及时调处出现的争议问题,对符合要求的留存相关资料后出具书面初审意见。
第五条 满足复垦条件土地权利人达30家,乡镇政府可向区县局申报项目;满足复垦条件土地权利人达50家,乡镇政府必须向区县局申报项目。
第六条 区县局根据本地区制定的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管理办法,在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目录库中择优选择前期测绘单位。
第七条 区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组织村社、土地权利人、相邻关系人和前期测绘单位现场指界,对乡镇政府申报复垦权利人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审查,确保拟申请复垦农村建设用地符合第七条规定。对审查合格的农村建设用地,区县局出具书面受理意见;审查不合格的将资料退还乡镇政府,并说明不予受理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