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有效遏制各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实现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国土资源,创造依法和谐、有序健康的良好用地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的通知》、《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琼府〔2010〕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县土地执法实行共同责任原则和属地管理原则。
(一)各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在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各镇政府是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的责任主体。县政府与各镇政府每年签订整治违法用地工作责任书,以工作责任书确定目标落实情况作为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追究的依据。
(三)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相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其相应职责的直接责任人,经办人员是具体责任人。
(四)县国土部门是土地执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土地监督管理工作。县住建、房管、监察、公安、发改、工商、农业、供水、供电等部门依照职责共同做好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第三条 政府各部门在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职责分工:
(一)各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违法用地以及新增违法建设用地情况负总责,组织对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的制止、拆除、没收和复耕复绿。
(二)县国土部门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落实监管措施,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
(三)县住建部门负责建筑施工管理的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对未能提供土地合法来源证明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县城管部门负责全县违法建设的巡查、监控、调查取证以及拆除等工作。
(五)县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及时接收县国土部门移交的罚没物品(包括建筑物及其设施),并依法予以处置。
(六)县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依纪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七)县公安机关负责县国土部门移送违法用地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追逃、强制措施适用、呈捕、移送起诉讼以及撤案等工作。
(八)县发改部门负责对各类拟建项目进行审查,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度。没有县国土部门预审意见或预审不通过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立项;对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九)县供水、供电等单位,对未取得合法用地、建设手续的工地或工程设施,不得供水、供电;已供水、供电的,接到县国土和有关部门告知属于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应当停水、停电的书面通知后,应按有关程序停止供应。
(十)县林业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监督检查。依据法律法规严格核准建设项目占用林地,负责查处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对违法用地复植加强监督并组织验收工作。
(十一)县农业、房管、工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管理及违法建设的执法查处工作。对违法用地的,县国土部门应及时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
第四条 各镇政府负责组织及时制止和严格查处土地违法行为,遏止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加强依法用地的社会宣传,确保辖区一年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15%的指标,无恶劣影响及其他严重后果。
(一)各镇政府在县政府组织指导下,对镇规划区内涉及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在发现或接到该行为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二)各镇政府对行政辖区内除上述区域外的涉及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在接到违法用地及建设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镇政府以及国土、住建、城管、公安等相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制止。
第五条 县国土部门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定期将违法用地查处动态及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追究情况报告同级政府和监察部门。县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定期实施动态巡查,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对违法当事人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条 县住建部门应在县国土部门告知违法用地上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进行建设施工的情形后,5个工作日内查处违法施工行为,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对施工单位、监理公司依法处理;给予限制其进入本地区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降低或取消施工单位、监理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处罚。
第七条 县住建部门应在县国土部门告知查处违法用地上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违法建设的情形后,5个工作日内协助提供规划信息资料,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并对违法建设的用地单位依法作出停止建设、拆除或没收等处理。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前,暂停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规划竣工验收等业务。
第八条 县城管部门负责违法用地涉及违法建设的巡查、监控、调查取证以及拆除等工作;对违法用地涉及违法建设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在接到县国土部门或者镇政府的告知后10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拆除。
第九条 县纪检监察部门在接到县国土部门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中涉及触犯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书面通知县国土部门,并退回案卷资料。依法决定立案的,如无特殊原因,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
第十条 县公安机关对县国土部门移送的涉嫌土地违法犯罪案件(除经侦部门受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的案件外),自接受案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国土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县国土部门并退回案卷材料。认为无权处理的应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县国土部门。
县国土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卷时应当一并移送有关用地证明和鉴定结论。
第十一条 对发生妨碍、阻挠、殴打执法人员的违法犯罪案件,县公安机关应及时出警,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县供水、供电等部门,对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合法用地供电的,接到县国土、住建部门停水、停电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有关程序停止供给。
第十三条 县农业部门要对违法用地复耕、复植加强监督,并组织完成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县国土部门核查用地单位违法事实后,应当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处理。
第十五条 县发改部门对违法用地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县工商、文化、消防等部门对违法用地项目,不予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
第十七条 县国土部门对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可以提请本级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任免机关对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政府对镇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
(一)镇政府因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没有及时有效制止,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的;对相关部门的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妨碍、限制查处工作的。
(二)国土部门未落实巡查责任,未在规定期限内发现本辖区新发生违法用地的;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实情况导致违法用地行为未及时制止的;对违法行为不能制止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县政府或相关部门的。
(三)住建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查处违法用地建设施工单位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协助核查有关规划的信息并提供城乡规划区范围相关资料的。
(四)城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造成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案件既成事实的。
(五)公安机关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及时作出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供水、供电部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告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建设工程停水、停电的。
(七)国土部门查实违法事实后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有其他未依照职责依法处理违法当事人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政府对镇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诫勉谈话:
(一)镇政府因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没有制止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的,经通报批评后,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在限定期限内组织整改的;对违法用地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二)国土部门发现违法用地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的。
(三)住建部门发现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案件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造成既成事实的。
(四)公安机关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土地执法的工作人员等行为没有依法处理的;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立案调查,导致违法事实继续扩大的。
(五)供水、供电部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告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建设工程停水、停电造成重大违法用地案件既成事实的。
(六)国土部门查实违法事实后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有其他未依照职责依法处理违法当事人行为,导致重复违法或违法事态恶化的。
(七)各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同一年度内受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中,对镇政府主要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评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责令引咎辞职。经县政府通报批评后,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在限定期限内组织整改的;年度内所辖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因违法用地严重被县政府定为重点整改地区,或有案件被定为重点督办案件的;因违法用地案件处理不当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和社会不稳定的;各镇政府的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同一年度内受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
第二十一条 有关职能部门及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对违法用地未履行职责同一年度内受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在年度考核中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实行“一票否决”,评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责令引咎辞职。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租用、承包等未经批准使用的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地或者骗取批准非法租用、承包等占用土地的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法用地者国土部门应严格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多次实施违法用地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的土地违法用地行为未经处理的,应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触犯刑法的,包括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用地数量,或存在弄虚作假、欺诈等行为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发现有证据证明涉嫌渎职、受贿等职务犯罪的,将有关线索、证据材料和查处意见移送同级检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土地执法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