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万宁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有何重要意义?
答:城乡规划及建设管理是各项建设活动的重要依据,是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和前提。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乡居民、村民收入的不断增加,特别是国际旅游岛政策实施以来,随着社会开发项目的不断增多,违法占地建房、擅自扩大建房的违法违规建房行为遍地开花、屡禁不止。
省政府为加强对农村居民建房的管理,先后颁布施行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琼府〔2011〕53号)、《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琼府办〔2012〕130号)等法规,对规范村镇个人建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和有力指导。
随着本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乡一体化的规划管理模式必然要取代城乡二元结构的规划管理。为适应城乡一体化规划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农村居民建房的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制定《万宁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十分必要。
二、《万宁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4.《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5.《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6.《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
7.《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三、农村居民建房总面积控制多少?
答:农村居民建房应以低层为主,不得超过三层,每户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农村居民建房应留有适当的院落空间,建筑基底面积不宜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5%。农村居民利用已有宅基地或在原有旧宅基地上进行翻修新建的,原宅基地面积超过175平米,超出175平方米部分用地的容积率不得大于1.5,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
四、符合何种情况可以申请新建房?
答:1.国家建设、征地搬迁、灾毁等需要建房的;
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改造、危房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3.人均住房面积少于20平米且现有住房不宜改建或扩建的;
4.在新申请宅基地上建房、在原有宅基地上拆旧房建新房、拆旧房后在新申请宅基地异址建新房,且符合规划要求的;
5.回原籍乡村落户的退休职工、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以及回家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6.按有关法律法规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
五、农村居民建房有何鼓励扶持政策?
答:农村居民在2016年12月31日前办理报建手续的,房屋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其所在镇政府应按竣工备案面积给予每平米30元的报建奖励,该费用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属于农村危房改造并办理报建手续的,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将其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补助资金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负责拨付到位。
已经享受危房改造政策的建房户不再享受每平米30元的报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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