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本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的报批程序作以下规定:
一、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和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的报批
在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建设用地范围内(以下简称“圈内”)和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以下简称“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城镇、村庄规划,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及土地储备项目、建设用地供应,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圈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用途管制原则,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和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报经区(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分批次报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
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述送审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汇总和填写本市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的上述三个方案和呈报说明书,报请市政府审核后,由市政府报请国务院审批,并由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国土资源部报送本市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意见及相关附件。
(二)“区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批准的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用途管制原则,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和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区(县)政府审核同意后,附市或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上海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核意见书》等送审材料,分批次上报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
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述方案和呈报说明书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镇(乡)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镇(乡)村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区(县)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照“圈内”或者“区内”的报批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各类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具体建设项目,由市或区(县)政府根据现行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批准。
(四)需要实施土地储备的项目,由市或区(县)政府根据现行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按照土地储备审批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五)经分批次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由市或区(县)政府根据现行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按以下程序审批供地:
1.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受理预审申请的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及本市供地政策以及建设用地标准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2.建设用地单位持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市或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批准文件,依照现行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向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由市或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查送审材料。属市政府审批供地的,由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订《供地方案》,经征询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属区、县审批供地的,由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拟订《供地方案》后,报区(县)政府审批。
3.《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市或区(县)政府予以批准:
(1)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土地供应政策;
(2)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
(3)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
(4)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符合有偿使用的相关规定;
(5)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必须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4.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依据《供地方案》批文,属划拨国有土地的,向用地单位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属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按相关程序实施土地有偿使用,并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在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后,由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向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
“圈内”、“区内”以外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的报批
“圈内”、“区内”以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
为建设用地、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及建设用地供应的,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一)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批准机关同级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由受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供地政策、用地标准等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二)建设单位按照现行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和相关要求,向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报送有关申请材料。
(三)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申报材料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核和报批。
1.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应由国务院审批的,由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区(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再由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请市政府审核后,由市政府报请国务院审批,并由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国土资源部报送审查意见及相关附件。
2.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应由市政府审批的,
由相关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区(县)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并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的《供地方案》一并报市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四)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供地方案》批文,对属划拨国有土地的,向用地单位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对属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在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后,由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圈内”、“区内”以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按上述(一)、(二)要求操作,再由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区(县)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报市政府审批。
本程序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原《本市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使用集体土地及其建设项目供地报批程序》(沪房地用〔1999〕424号)自本程序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