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丰台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及保障性住房项目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
2016年1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及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4]18号)、《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京财经二[2015]1926号)、《北京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结合丰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向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进行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及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
第三条 贷款支持项目范围包括纳入北京市计划的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保障性住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及保障性住房建设采用丰台区政府向项目承接主体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设立丰台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及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研究决策相关工作规划、政策措施及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丰台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指挥部(以下简称 “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领导小组关于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及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工作部署,组织制定工作计划,协调解决改造建设工作中的问题。领导小组和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委。同时,成立由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住建委、区农委、区审计局组成的棚户 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及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资金监督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资金监督小组”)。
第六条 与贷款银行建立高层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高层联席会议。由资金监督小组、贷款银行共同组成联合协调办公室,具体负责落实合作事项,原则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协调会。建立相关工作文件、合作信息的固定交流渠道,定期、不定期沟通贷款使用、资金管理、风险化解、本息回收等事项。
第七条 由区政府确定的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及保障性住房项目实施主体作为承接主体申请银行贷款进行项目建设。实施主体(承接主体)确定原则按照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相关部门职责为:
(一)区住建委作为丰台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及保障性住房项目政府购买主体,代表区政府与贷款项目承接主体签署项目建设合同,履行购买主体的权利义务;负责将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分别纳入北京市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及保障性住房项目计划任务,并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分年纳入年度计划;负责对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及保障性住房项目承接主体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按期建成。
(二)区金融办负责收集、汇总项目资料,协调贷款银行、贷款对象及贷款条件等事项,做好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及保障性住房项目涉及融资方面的统筹协调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提供历年政府预决算数据信息,将项目资金逐年纳入预算管理,履行预算管理程序,并按照项目建设合同约定及时拨付资金;负责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的评估工作;负责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合规使用和专款专用;配合做好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及保障性住房建设政府购买所需其他相关工作。
(四)区审计局负责指导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及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审计工作。
(五)区农委负责协调集体土地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贷款融资相关事宜。
第九条 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及保障性住房项目承接主体主要职责:
(一)承接主体负责向贷款银行申请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及保障性住房项目贷款,积极做好贷款所需资料收集、手续办理等相关工作,并将项目建设合同项下所有权益质押给贷款银行。
(二)自行负责筹集项目所需配套资本金。
(三)按项目工程进度上报用款申请,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并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四)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定期提供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建设情况及财务报表,并配合区相关部门做好贷款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项目贷款工作流程
第十条 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及保障性住房项目贷款工作流程:
(一)区财政局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
(二)确定采用政府组织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项目,由区政府按规定确定承接主体。
(三)区住建委作为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项目建设合同。
(四)承接主体按照相关要求,准备所需项目投资任务书、土地预审复函、区环保局复函、区规划分局复函、纳入北京市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及保障房建设计划等手续以及其他所需相关材料。
由区财政局出具书面文件同意将所需资金逐年纳入财政预算,并制定支付计划。区财政局按计划将区住建委与采购承接主体签订的项目建设合同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并经区人大审议。
(六)承接主体按照项目建设合同相关内容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贷款银行进行贷款条件审查。
(七)贷款银行根据项目建设期确定贷款期限及年度贷款金额,并与承接主体签订贷款合同。
(八)贷款银行向承接主体按规定发放项目贷款,承接主体按照项目建设合同内容履行相应义务。
(九)承接主体在收到政府项目资金后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银行借款。
第四章 贷款的使用
第十一条 账户开立及管理
承接主体按照贷款银行的要求,在贷款银行开立相关账户,分别用于项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还本付息。
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
(一)项目承接主体提前40个工作日向资金监督小组提交季度资金使用计划。
(二)资金监督小组对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议后,提前30个工作日报送贷款银行。
(三)贷款银行优先安排贷款额度,并将贷款发放至承接主体相关账户。
第十三条 资金支付
(一)项目承接主体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申请资金支付,并报资金监督小组审核。资金监督小组负责专项贷款资金支付使用的审核及监管。 具体执行时区财政局可代表资金监督小组委托贷款银行进行贷款资金支付使用的审核和监管工作,对贷款资金使用申请材料、资金支付依据、相关合同或协议、资金用途等进行审核。
(二)项目承接主体应接受贷款银行对贷款资金受托支付的封闭管理。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四条 还本付息
项目承接主体应在还本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将资金划至其在贷款银行开立的相关账户。
第十五条 资金监督小组应督促项目承接主体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资金监督小组负责项目推进过程中的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资金监督小组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及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项目跟踪问责和风险防范机制,并对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及保障性住房项目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其中区财政局负责组织贷款本息还款与监督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的合规使用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区金融办协调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及保障性住房项目承接主体,定期向贷款银行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及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好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及保障性住房项目贷款资金的台账管理,与贷款银行定期对账。
第十八条 资金监督小组各成员单位、贷款银行分别按各自职责收集和保存相关资料并建立工作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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