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上海市关于明确土地评估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管理工作对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促进和规范土地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对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工作的管理,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市、区县规划土地部门应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协议出让土地及出让土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即市或区县规划土地部门为地价评估的委托主体。有关评估费用可在土地出让价款中通过财政预算进行列支。
二、市、区县规划土地部门应选取一批资信程度高、业务能力强的评估机构,建立相应的市、区县地价评审准入机构数据库,承担政府委托的土地价格评估工作。
地价评审准入机构数据库可分两级设立,包括全国范围执业的土地评估单位库和所有具有资质且资信较好的评估单位库。评估机构的抽选将根据评估地块性质的不同在相应的数据库内进行。协议出让土地价格及出让土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调整土地出让价款的评估,必须在全国范围执业的土地评估单位库中抽选。
三、市、区县规划土地部门和意向用地者或原受让人共同通过地价评审准入机构数据库,根据评估地块的性质,随机抽取评估机构。
四、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城镇土地估价相关规程和规范,客观真实地出具估价报告,对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市、区县规划土地部门应联合估价师协会,根据专家咨询意见、评估机构行业自律情况,通过评估报告抽检等方式对评估机构进行考核管理,并根据考核情况每年对地价评审准入机构数据库实施调整。
五、本通知自2015年8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20日。原《关于明确土地评估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沪规土资地〔2010〕779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