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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京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批准

2016年03月07日 16:45来源:首都之窗-北京市政务门户网站点击量:0

 

事项名称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批准


  事项编码
  01002140020012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


  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耕地开垦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 [2002] 51号);
  2、《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 [1994]第21号)。
  收费标准:
  1、耕地开垦费: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一般耕地30万/公顷,基本农田37.5万/公顷;顺义、昌平、通州、大兴一般耕地27万/公顷,基本农田33万/公顷;房山、门头沟、怀柔、平谷、密云、延庆一般耕地22.5万/公顷,基本农田27万/公顷;
  2、防洪费:20元/平方米。
  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
  受理地点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窗口
  办理时限
  16个工作日(不包括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审批时间)
  办理处室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征地处

受理条件

1、征地实施主体与有关批准文件一致;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征收农用地已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4、已经调整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5、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6、征收耕地的,应先落实补充耕地或缴纳耕地开垦费。

申请材料
  1、 区县人民政府上报市政府的建设用地请示(原件);
  2、 区县人民政府填报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
  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原件); 
  3、征地情况调查表(原件);
  4、加盖区县国土分局公章的建设项目拟征地《土地权属地类情况汇总表》(原件);
  5、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原件);
  6、村民大会决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加盖村委会公章);
  7、征地公示材料(文本、照片);
  8、被征地单位、区县国土分局关于征地公示情况的证明(原件);
  9、征地听证记录(放弃听证的免交);
  10、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原件),建设项目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部委、解放军四总部立项的,还需提交市建设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征地计划通知书》(原件);
  11、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批准文件及附图(原件);
  12、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钉桩通知单及钉桩成果(原件);
  13、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原件);
  14、补充耕地方案或补充耕地审核意见及附件(原件,不占耕地的免交);
  15、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使用林地的意见(不占林地的免交);
  1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原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不要求做的免交;
  17、《建设项目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原件)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原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不要求做的免交);
  18、拟征土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原件);
  19、拟征土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原件);
  20、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提交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及附图(原件);
  21、《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2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5)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报国务院审批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23、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情况的说明(原件);
  24、占用基本农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听证会会议纪要、专家论证意见(原件);
  25、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原件);
  26、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原件,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免交);
  27、项目动工情况说明(原件);
  28、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原件,非公路项目免交);
  29、市人力社保部门关于社保方案的批准文件(原件);
  30、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线性工程平面图(原件);
  31、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原件)。
  审批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告知
  审查内容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一致;申报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拟征土地权属是否无争议;是否履行村民会议民主程序;是否已履行征地相关程序和规定;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
  审查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有效,数据、表格填写完整,相关材料符合逻辑;
  2、征地实施主体与有关批准文件一致;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
  5、权属清晰,无争议;
  6、征地地类面积准确,与监管平台带图作业基本一致;
  7、已履行民主程序,相关材料齐全;
  8、征地补偿费标准、补偿方式及补偿费用支付时间符合规定;
  9、征地转非安置人数符合规定;
  10、征收耕地的,已落实补充耕地或缴纳耕地开垦费,取得补充耕地审核意见及附件;
  11、占用林地的,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使用林地的意见;
  12、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已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经专家评审;
  13、已办理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查;
  14、符合土地使用标准;
  15、特殊情况、特殊问题已出具相关材料及说明。
  批准形式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ⅩⅩ区(县)ⅩⅩ年度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或《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ⅩⅩ区ⅩⅩ年度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或《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ⅩⅩ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有效时限
  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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