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东至永定门外大街,南至规划红线,西至马家堡东路,北至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受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作为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依法选定北京崇方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负责本项目的房屋评估工作。
征收范围具体门牌如下:
东革新里28号、东革新里32号、东革新里34号、东革新里34号迤西、东革新里40号(部分)、东革新里42号迤北、西革新里60号迤南、西革新里114号(部分)、西革新里120号院迤北。
上述征收范围内各单位和居民应当配合房屋征收工作,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27日完成搬迁,其中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为签约奖励期限。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现场办公地址:西革新里社区居委会西侧征收办公室;
现场联系电话:15652343739。
附件:革新南路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9日
附件 革新南路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
东至永定门外大街,南至规划红线,西至马家堡东路,北至规划红线。具体门牌以东城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公告为准。
(二)政策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北京市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东城区革新南路道路工程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东发改发〔2011〕96号)等相关文件。
(三)征收实施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屋征收办)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并委托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相关认定标准
(一)被征收人的认定
1.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2.承租公有住房的,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公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与公房承租人的公房租赁关系自动终止。
公房承租人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的,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购买,房屋所有权人应当配合做好售房工作。购房后公房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与区房屋征收办签订补偿协议。
(二)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1.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2.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私产: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2)承租公房: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以房改售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出租公房建筑面积,按照实测建筑面积确定。其中由于出租公房经过改建、扩建、翻建等原因不能对原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租赁合同标明的使用面积的1.333倍确定。租赁合同中已明确建筑面积的,按照租赁合同中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3.经认定属于合法建筑的未登记房屋建筑面积,按照认定为合法建筑的部分实测确定。
三、征收补偿
(一)征收补偿方式
1.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可提供对接安置房源指标,由被征收人按相关规定购买。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区房屋征收办在规划市区内提供使用面积不低于原住房的房屋,并根据评估结果,区房屋征收办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3.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与公房承租人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通过货币补偿或者用其它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达成书面协议的,由区房屋征收办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4.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未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且与房屋所有权人未协商一致的,区房屋征收办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重置成新价款进行补偿,对公房承租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的部分进行补偿,由区房屋征收办分别与房屋所有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公房承租人也可以按照征收补偿方案选择房屋安置,取得的补偿款与房屋安置的购房款之间的差额由公房承租人承担。
(二)货币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根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京建法〔2011〕16号)的有关规定,经被征收人协商,现已选定北京崇方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1.搬迁费:区房屋征收办应当对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费,由区房屋征收办负责搬迁的,不再支付搬迁费。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搬迁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40元;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搬迁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50元。
2.电话移机费:每部电话补助235元(由居民自行办理移机手续)。
3.有线电视费:每户补助300元。
4.空调、热水器移机费:每台补助400元。
5.煤改电补助费:每户补助400元。
6.临时安置补偿:区房屋征收办按照被征收房屋正式面积一次性发放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区房屋征收办按照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月租金标准确定。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以现房进行安置的,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为四个月;以期房进行安置的,发放期限自搬家交房之日起至实际交房日期后的第四个月。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评估确定。
2.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每平方米给予30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对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参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3.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参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规定的标准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五)特殊困难补助
1.低保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助4万元/证;
2.持残疾证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助4万元/证;
3.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本人和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其它正式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经本人申请和区房屋征收办审核后,可给予7万元特殊困难补助。
四、对接安置房源
为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对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区房屋征收办可提供对接安置房源指标。
(一)房源情况
1.弘善家园:销售均价为每平方米18500元(未含各类税费),房源产权性质为“商品房”。
2.芍药居北里小区:销售均价为每平方米7000元(未含各类税费),房源产权性质为“按照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
房源情况由区房屋征收办在征收现场公布。
(二)选房办法
符合本方案选房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以在签订协议并搬家腾房后按规定的认购标准办理选房手续,选房的顺序按照腾房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
(三)认购标准
1.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房屋的,一个产权证或一个公房租赁合同原则上限购买一套,具体标准如下:
(1)原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不含),限购买一居室一套;
(2)原住房建筑面积大于15平方米(含),小于25平方米(不含),限购买二居室一套;
(3)原住房建筑面积大于25平方米(含),小于40平方米(不含),限购买三居室一套;
(4)原房屋建筑面积大于40平方米的(含),对于超过部分可按照上述前三项标准认购。
2.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未登记房屋,其应予补偿部分可以参照上述标准认购。
3.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本人和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其它正式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以家庭为单位可申请购买一居室一套。
4.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自愿按照住宅房屋标准进行货币补偿的,可参照上述标准申请购买。
5.对于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但放弃对接安置房源指标的,按照被征收正式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3000元/平方米的补助费。
五、住房保障
在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后,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根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17号)的有关规定,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优先配租配售。
六、其他
(一)搬迁奖励
公告规定的签约奖励期内搬家腾房的被征收人,每户(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明或公房租赁合同计算)给予搬迁奖励。
1.提前搬家奖励费每户2.5万元;
2.重点工程奖励费每户7.5万元;
3.签约配合奖励费每户5万元;
4.在签约奖励期内整院完成搬迁的,每户给予整院搬迁奖励费2万元。
(二)搬迁期限
相关期限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