郊区各区(县)农工委、农委、财政局、国土局、法制办、档案局、经管站: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有效保护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规范、有序流转,根据农业部等国家部委有关文件和本市《关于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推进土地流转起来、资产经营起来、农民组织起来的意见》(京新农发〔2013〕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现就开展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点范围和工作目标
1.试点范围。本次试点工作的范围是农户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不包括其他方式的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凡是应当依法纳入农户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土地都要进行确权登记,包括确权确地、确权确利、确权确股三种方式确权的土地。
2.工作目标。从2013年起,平谷区继续扩大试点,其他区县要各选一个乡镇进行试点。在此基础上,稳步扩大试点,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二、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
1.主要任务。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试点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主要是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地类、四至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承包权益不落实、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
2.基本原则。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要严格遵循国家和本市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保持稳定。要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开展登记试点,严禁借机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二是因地制宜。要根据试点村土地承包关系状况,完善登记工作,建立健全登记簿。已经采取确权确地到户的,要将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落实到户;已经采取确权确利(股)的,要保持原土地确权方案不变并将承包权益落实到户。三是民主协商。要充分动员试点村群众积极参与试点,试点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不得强行推动。四是依法规范。要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三、主要内容和基本程序
1.清理土地承包档案准备前期资料。全面清理收集整理土地承包档案、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台账、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建立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详见附件1)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清理档案登记表(详见附件2)。
2.入户进行权属调查核实基础信息资料。根据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其中: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3.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准确把握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的关键环节,着重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进一步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对与现有土地承包档案记载的土地承包状况有较大误差且农户要求实测的,要采取GPS定位仪等科学简便的方式测量查实。根据调查和实测结果,形成承包土地地籍示意图草图。其中:对确地到户的地块,实行一地一户方式标注;对确权确利(股)土地采取一地多户的方式进行标注。
4.鼓励和引导农户自愿互换承包地块。为方便承包地块过于分散的农户集中耕种,各区县可以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在农户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引导和帮助农户依法互换承包地块,实行农地适当集中连片耕作。
5.进行公示审核。由各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小组审核地籍示意图草图后,连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面积确认公示表(详见附件3)在各村内进行公示。对公示中农户提出的异议,要及时进行审核、修正,并再次进行公示,直到无异议为止。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后作为承包土地地籍示意图,由各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小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并核对后上报区县人民政府。
6.完善承包合同。根据公示结果,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承包合同并按照农业部制定的编码规则统一合同编码(详见附件4)。原来没有签订承包合同或承包合同已经遗失的,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重新补签承包合同;原承包合同不完善或承包地发生变动的,要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方式签订补充合同。新签、补签合同的发包方为村经济合作社;原以村委会为发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也要由村经济合作社作为发包方进行变更。承包合同一式3份,发包方、承包方、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各1份。
7.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统一格式的登记簿。要按照各乡镇政府汇总上报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及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5)、农户土地承包合同正本和复印件、承包地地籍示意图、土地承包台账(详见附件6)等资料,根据农业部制定的承包地块统一编码规则(详见附件4)为各村及农户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详见附件7)。对确地到户的,详细登记每一个农户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对确权确利(股)的,详细登记每一个农户的承包面积。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应当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破坏,应当进行异地备份。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多地备份。
8.完善承包经营权证书。区县政府要依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所记载的内容,适时对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全市采取统一格式,向农户发放附有平面示意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对已经发放到户的确权确地证书,承包地块和面积没有发生变化且证书内容符合登记簿内容要求的,可以在原有证书上直接加附承包地块平面示意图。尚未发放到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要一并发放到户。
9.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要按照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影像、图表和文字等材料,按照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
10.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农业部、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的规定,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科学分类的原则,由区县、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各行政村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工作中形成的农户和土地基本资料要准确、完整、系统。妥善保管工作中形成的纸质、声像、电子等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的安全。做好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调解做好服务。
11.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当事人可以向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一是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征收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登记试点工作中,凡农户申请登记、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的每宗承包地块进行核实。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
本次试点工作实行市级统筹安排,区县组织实施,强化部门协作,层层落实责任,形成整体合力,确保试点任务顺利完成。市级负责制定全市工作方案、统筹协调指导和政策制定与调整;区县负责制定本区县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登记试点工作;乡镇负责落实区级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及组织领导工作;村级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各项工作保障。目前,市里成立了由市农委牵头,由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档案局、市农研中心参加的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指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农业(农经)、国土、财政、法制、档案等相关部门领导任成员,负责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乡镇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登记工作的具体实施。试点村要分别成立咨询组、档案组和测绘组,确保试点工作如期完成。
2.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各区县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存在争议和纠纷的,暂不列入登记范围,要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登记确权。群众要求组织实测的,经试点区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组织实测。实测结果经承包方、发包方签字确认后,可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变更、注销的依据。未经承包农户同意,禁止按实测结果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和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妥善解决突出问题。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要组织力量对土地承包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妥善解决可能影响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的突出问题。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并指导基层执行。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地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渠道妥善化解。要切实保持农村社会稳定,试点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指导小组报告。
4.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费用。国土资源部门免费提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为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要求及本市实际,登记试点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5.尽快落实试点单位。各区县结合实际情况,尽快选取试点乡镇和试点村,并于2013年11月15日之前正式上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县应于2014年6月底之前全面完成试点工作任务。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北京市档案局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