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绩效导向原则,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我省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中的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
(一)完善阶梯式保障标准
1.水稻。保额由500元/亩、750元/亩两档调整至600元/亩、900元/亩、1000元/亩三档。
2.大麦、小麦。保额由450元/亩提高至600元/亩。
3.油菜。保额由300元/亩提高至500元/亩。
4.大棚。保额由按实际价值的60%确定提高至完全覆盖实际价值。
5.大棚蔬菜。叶菜类,保额由400元/亩、600元/亩、800元/亩、1200元/亩四档调整至400元/亩—1800元/亩,农户根据所种植蔬菜的直接物化成本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额,即最低不少于400元/亩,最高不超过1800元/亩(下同)。非叶菜类,保险金额由800元/亩、1000元/亩、1200元/亩、1600元/亩四档提高至1000元/亩—2400元/亩。多年生蔬菜,保额由1400元/亩、1600元/亩、1800元/亩、2200元/亩四档提高至1600元/亩—3300元/亩。
6.露地蔬菜。叶菜类,保额由200元/亩、400元/亩、600元/亩三档调整至200元/亩—900元/亩。非叶菜类,保额由800元/亩、1000元/亩、1200元/亩三档提高至900元/亩—1800元/亩。
7.葡萄。保额由1000元/亩、1500元/亩、2000元/亩三档调整至1000元/亩—3000元/亩。
8.露地西瓜。保额由300元/亩调整至300元/亩—500元/亩。
9.大棚西瓜。保额由500元/亩、800元/亩、1000元/亩三档提高至600元/亩—1500元/亩。
10.生猪。保额由最高600元/头调整为600元/头、900元/头两档。
11.肉鸡。增加散养肉鸡,保额为20元/只。
12.林木。公益林火灾保险保额从300元/亩提高至450元/亩。
林木综合、柑橘树、能繁母猪、奶牛、鸭、鹅保险政策暂不作调整。
(二)扩大保险责任范围
1.水稻保险责任增加“内涝、冻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害”保险责任扩大为“病虫草鼠害”。
2.大麦、小麦保险责任增加“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赤霉病”保险责任扩大为“病虫草鼠害”。
3.油菜保险责任增加“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
4.水稻、大麦、小麦、油菜保险损失率在80%(含)以上视为全部损失。
5.生猪保险(包括A款与B款)增设地震、冰雹、冻灾、政府扑杀保险责任,取消生猪保险条款(A款)中“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头数为实际存栏数的0.5%,最低不得少于2头、最高不得超过80头”的规定。
6.生猪、能繁母猪、奶牛保险赔偿处理中增加“投保人在提出理赔申请时须提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证明”。
(三)进一步降低农民负担
1.降低主要粮食作物保险费率。水稻保险费率由6%下降至5%。大麦、小麦保险费率由5%下降至3.75%,油菜保险费率由5%下降至3%。
2.降低林木保险费率。林木火灾保险费率从0.15%下降至0.1%。
3.加大种植业保险财政补贴力度。大棚、大棚蔬菜、露地蔬菜、大棚西瓜、葡萄保险的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均由55%增加到70%,露地西瓜保险财政补贴由60%增加到70%,其中丽水等29个财政相对困难地区由省、县财政分别承担42%、28%,其它地区由省、县财政分别承担28%、42%,农户保费自负30%。
4.加大养殖业保险财政补贴力度。淡水养鱼、稻田养鱼险种的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均由45%增加到60%,其中丽水等29个财政相对困难地区由省、县财政分别承担36%、24%,其它地区由省、县财政分别承担24%、36%,农户保费自负40%。
二、建立农业保险品种目录库
根据现代农业发展实际和农民需求,建立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目录库,实行目录清单适时动态调整机制。具体如下:
1.中央财政补贴品种目录
水稻、小麦、油菜、商品林、公益林、生猪、能繁母猪、奶牛。
2.省级财政补贴品种目录
大麦、大棚、大棚蔬菜、露地蔬菜、大棚西瓜、露地西瓜、葡萄、柑橘树、鸡、鸭、鹅、淡水养鱼、稻田养鱼。
3.地方特色品种目录
种植业:茶叶、食用菌、杨梅、水蜜桃、草莓、枇杷、梨、猕猴桃、柑橘、火龙果、甜瓜、棉花、花卉、糖蔗、西兰花、莲、茭白、蕃薯、马铃薯、水稻制种、中药材。
林业: 油茶、山核桃、香榧、板栗、苗木。
养殖业:蚕、羊、两头乌、肉牛、兔、蜂、青蟹、龟鳖、南美白对虾、贝类、紫菜、网箱养鱼、生猪价格指数。
其他:家庭农场、农机具。
地方特色品种经营主体由各县(市、区)在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中自行选择,经省农险协调办组织审核,可参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品种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2012〕14号)相关规定,享受省财政“以奖代补”补贴政策。鼓励各地根据地方实际,加快开发地方特色保险品种,积极探索气象指数、价格指数、区域产量等创新型保险。
三、强化运行规范管理
各地要切实抓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调整后的组织实施工作,积极开展惠农政策宣传,探索叠加商业保险提高保障程度、开展分段财政补贴保费等创新,根据各地财力情况增加对参保险种的补贴,降低农民保费负担水平,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户自愿参保。省共保体及各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按照《农业保险条例》要求,严格实施依法合规经营,针对操作中承保数量不准确、承保理赔不到户、农户对承保理赔情况不知情、林木保险赔款未及时用于恢复造林等问题进行规范整改,确保承保理赔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实施,切实维护参保农户利益,促进我省农业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政策性农业保险省级险种保险金额、费率、保费补贴比例一览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监管局
201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