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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北京市昌平区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工作的意见

2016年03月07日 13:36来源:北京昌平区政府网点击量: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工作,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昌平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本区行政区域内,拆迁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和附属设施设备),应依据本意见,按照合法、公正、公开、结合实际的原则予以补偿、补助。

二、本区非住宅房屋拆迁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包括被拆迁非住宅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其他费用。

三、依法建设的非住宅房屋(取得立项批复、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依据相关规定,按重置成新价予以补偿。

对2009年1月1日前因发展区域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形成的工业小区(工业大院)、农业项目及依合同约定建设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 参考重置成新价,并结合非住宅房屋取得建设审批手续情况、合同约定的非住宅房屋用途和剩余使用年限、非住宅房屋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予以适当补偿。

四、利用非住宅房屋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拆迁造成经济损失,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一)在拆迁范围内已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并设有正式生产经营场所;

(二)按项目批复内容或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生产经营;

(三)在本行政区内依法实际经营并按时纳税。

五、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可按被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前三年在本区的纳税总额确定,但补助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实际经营面积×800元/平方米。纳税总额低于实际经营面积×500元/平方米的,可按实际经营面积×5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拆迁工作启动时已经停产或未经营的非住宅房屋不再给予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六、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照被拆迁正式房屋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计算;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七、在拆迁公告规定的奖励期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的,可根据不同奖励期给予适当奖励。

八、下列非住宅房屋一律不予补偿补助:

(一)经土地管理部门认定为非法侵占基本农田、耕地、林地、绿地等建设的;

(二)经规划管理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的;

(三)与村集体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但无其他任何手续进行非农建设的; 

(四)2009年1月1日后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立项批复、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的。

 对不予补偿补助的非住宅房屋,本着“先拆违、后拆迁”的原则,依法集中清理、拆除。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并经验收合格的,可按照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100元/平方米的自行拆除费。

九、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拆迁实施主体应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拆迁补偿补助实施方案,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初审,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拆迁实施主体应将拆迁补偿补助实施方案和补偿补助结果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十、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工作实施全程监督,拆除前后要进行现场勘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骗取补偿补助款等违法行为,要追回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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