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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佳木斯市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16年03月07日 13:07来源: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官网点击量:0

 2015年7月2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以黑政土〔2015〕第219号文件批准征收集体土地40.863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有关规定,现将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佳木斯市2014年度第四期城市建设用地,拟开发用途为工业、商业、住宅等用地。 

二、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期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40.8635公顷,位于佳木斯市东风区松江乡模范村,郊区沿江乡沿江村、长青乡四合村,集体农用地33.6062 公顷(耕地33.0489公顷)、建设用地7.2573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单位:公顷、元/平方米) 

区片名称

涉及村屯

征收面积

区片编号

区片价格

第一区片

沿江村

0.7858

ZMS-22

98

第二区片

四合村

35.8376

ZMS-12

123

第三区片

模范村

4.2401

ZMS-9

176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向被征地单位承包户支付安置补助费。 

(二)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被征地农民,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依法批准征收,征地时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农业户口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符合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纳入养老保险。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下达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已办理征地登记的,不再办理。 

凡从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15年9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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