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试点工作方案
2008年,我省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暡2008暢22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对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覆盖城乡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不断建立健全,试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被征地农民参保意愿不强、现行参保方式不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等问题,未能有效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迫切需要改革完善。由于各地在推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过程中政策差异较大、涉及面广,需要积极稳妥、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试点先行,不断总结经验,细化政策措施,逐步探索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框架。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县、市、区开展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暠的要求,改革试行办法的保障方式,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努力让被征地农民人人享有养老保障,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农民。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试点先行。立足省情,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在明确改革方向和基本政策导向的基础上,先试点、后推开,积极稳妥推进保障方式改革,逐步完善细化政策措施。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充分考虑不同时期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筹资水平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引导被征地农民对养老保障的预期和选择。尊重被征地农民自主意愿,维护其养老保障权益。
(三)主要目标。采取政府给予补助的方式,引导被征地农民自主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将基本养老保障衔接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严格征地社保审核,强化征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确保“先保后征暠;建立健全配套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与征地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各项改革相配套,合理、规范、可持续的保障机制。
2016年每个州、市确定1个县市区开展试点;2017年扩大试点;2018年进行试点总结评估,修订试行办法,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到2020年,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试点县市区条件
试点县市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被征地农民的底数基本清楚;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入库率不低于50%;
(三)当地政府已经制定了历史欠费的限期整改方案和清欠时间表,清欠工作已经或正在取得成效;
(四)征地社保审核工作基础扎实,审核程序规范有序。
三、政策措施
(一)保障对象。本方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土地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年满16周岁及以上在册人员。统筹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保障对象,有条件的地区还可将其他被征地农民纳入保障范围。
(二)参保办法。将试点地区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再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参保。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1灡开展试点时,未按照试行办法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直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中,未年满60周岁的,按年享受政府补助,政府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单独记账管理,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2)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政府补助。
在上述第(1)款和第(2)款中,参保人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若本方案规定的政府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
2灡开展试点时,已按照试行办法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在确保其参保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衔接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已按照试行办法规定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继续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享受待遇,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具体参保办法由统筹地研究制定。
(三)政府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享受1次相同标准的政府补助,补助年限累计为15年,不参保的不能享受政府补助。政府补助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根据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每亩征收不低于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
具体补助标准由统筹地根据应征缴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总额、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统筹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等适时调整。
(四)建立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政府在土地出让时,按照不低于当年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5%的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的不足。
(五)制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实行县级统筹,纳入统筹地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由统筹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支付不足时由统筹地政府给予补贴。
(六)严格征地社保审核。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按照“先保后征暠“谁用地谁负责暠的原则足额征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严格征地中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并将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过程中的必备要件和前置条件,未出具审核意见的一律不得批准征地。
(七)政策适用范围。试点地区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政策规定执行,未纳入试点的地区仍按照试行办法规定执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依照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试点期间,本方案确定的政策规定与国家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执行。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开展好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试点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及时足额到位,做到“先保后征暠。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试点实施方案,按照要求选择试点县、市、区,并指导试点县、市、区制定试点实施办法,于2016年2月29日前将试点县、市、区名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试点实施方案和办法的审核。各州、市要建立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国土资源、农业、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试点工作。
(二)确认被征地农民身份。扎实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确认工作,明确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身份及保障对象确认办法由统筹地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联合农业、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三)落实清欠责任。各级政府要对应缴纳而未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制定历史欠费的限期整改方案和清欠时间表,确保2016年底前全部缴入统筹地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四)做好舆论宣传。各地、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和各项政策的宣传,引导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积极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