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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土地政策解读:划拨土地能否转为出让并转让?

2016年02月29日 17:34来源:点击量:0

  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划拨?

  答: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划拨土地上可以建设商品房吗?

  答:不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划拨土地能否转为出让并转让?

  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石家庄市地方规定,划拨用地可以经有权限政府审批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后转为出让用地,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划拨土地停止使用或改变用途以后是否要被政府收回?

  答:《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予以出让。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通知》(石政办发〔2010〕27号)规定“划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政府依法进行收回后,依据新的规划用途依法供应土地。属于经营性用地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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