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和路某某是同一个村的村民,孙某某承包了一块10亩的土地,路某某承包了一块8亩的土地,由于路某某承包的土地的地质较好,并且离孙某某的家更近,2010年,孙某某与路某某协商,将各自的土地进行调换,双方签订了书面的互换合同,但是并没有办理土地经营权证变更手续,双方也没有到发包方进行备案。
2013年,孙某某由于在新的宅基地上建设了新房,房子离自己原来的10亩地更近,于是向路某某提出,要求双方调换回土地,但是路某某并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土流学院法律分析:
本案中,孙某某是否有权利要回自己原来的承包地呢?
承包方在取得土地经营权后,可以自行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他人无权干涉,所以孙某某与路某某之间于2010年调换土地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双方到发包方备案。”这说明,备案与否并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效力。
同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17条也规定:“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这里说的是可以,并不是应该,这说明,不办理土地经营权证变更登记的,并不影响互换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孙某某与路某某的土地互换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履行。所以说,孙某某如果要求路某某返还土地,必须征得路某某的同意,即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才能调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