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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所涉及的几个概念

2016年02月25日 10:27来源:点击量:0

  1.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沙、养殖水面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2.四荒地:指未开垦利用的荒地、荒坡、荒山、荒滩、等,已开垦并利用的不属于四荒地。有些地方习惯于叫“五荒地”,一般还包括荒水。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a.出生户口登记在本集体组织所在地且未迁出的;
  b.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的;
  c.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且户口迁入的子女;
  d.经依法批准移民搬迁户迁入的;
  e.其他依法将户口迁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的。

  4.承包期限: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签订承包合同期限,均以第二轮(98年)开始计算,耕地30年,草地不超过50年,林地不超过70年。

  变更合同或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应根据合同期限签至剩余年限,不能超出规定的期限,超出者为无效合同。法律只保护有效期限内的权利。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目前中央正在调研制定保持长久不变的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其政策含义。《农村土地承包法》未修改之前,仍按现行法律规定执行。

  5.发包方与承包方: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属村民小组的农民集体土地,由村民小组发包。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不能履行发包职责的,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下依法组织发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承包方或签订合同使用土地方为承包方。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发包。

  6.家庭承包:按人口平均分配,以户签订承包合同的土地叫家庭承包地。它体现的是公平、平等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承包农户对承包地上的产出物依法享有收益、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但对承包的土地没有处置权,不得改变农业用途,不能买卖,不能违法建筑。

  7.非承包地:法律上称为其他承包地。其他承包地在承包方式上不是采取“按人分地,按户承包”的方式,他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承包,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个人或单位承包,采用的是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方式确立承包价格、承包用途等。这类承包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依照合同规定用途经营,对承包地的产出物有收益权、占有权、使用权,对承包的土地没有处置权,可以进行土地流转,但不能改变使用用途。这类承包的土地,当事人如申请登记,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县上颁发经营权证书。

  8.发包程序及管理:土地承包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人民政府造册登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确权证书,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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