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禁打乱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要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进行,严禁推倒重来,另起炉灶。
(2)严禁强行推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要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不得强行推动。
(3)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对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条件进行承包地调整的,按法定程序办理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4)严禁将确权登记实际测量后多出原承包地的面积收归村民小组集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5)严禁暗箱操作或采取欺骗手段将村或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登记到个人头上。农户承包地实测面积经公示后,要据实登记。
(6)严禁借机增加农民负担。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借机加重农民和村级组织负担。
(7)确权登记颁证实测面积不与按二轮土地承包面积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挂钩;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标准挂钩。
(8)对二轮土地承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不规范问题,要先依法予以纠正;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要按照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妥善解决,然后再予以确权登记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