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出台《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确保农村土地流转健康、有序发展。
在《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之前,暂不允许农村工地承包经营权以抵押的方式进行流转,暂不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独资、合伙等企业。凡进行农村土地流转的,应当签订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规范文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流转方式也作了规范。委托流转的,必须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采取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当限于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互换。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农户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必须事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告,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然后再报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各县(市、区)要以农业局经管站为依托,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各乡(镇)要以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为依托,建立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各村要设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员。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业务指导;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咨询,指导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办理流转合同鉴证,调解流转合同纠纷,对土地流转合同的登记、变更等情况进行备案、归档管理等工作;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掌握本村农户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意愿,督促流转双方依法定程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及时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提供流转信息并报备。
各县(市、区)应当根据不同产业、不同片区和土地等级等情况,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合理估值定价机制,制定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价,为农村土地流转当事人按照市场原则协商确定流转价格提供参考。属村集体经营的土地流转价格,通过乡镇招投标中心公开进行招投标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