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1日黔南州人民政府公布《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方案的通告》,都匀市(含都匀经济开发区)、荔波县、贵定县、福泉市、瓮安县、独山县、平塘县、罗甸县、长顺县、龙里县、惠水县、三都水族自治县等12县(市)人民政府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县(市)调整后的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见附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该征地补偿标准不含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制订。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最新的补偿标准,都匀市征地区片价最高为55700元/亩,最低为11140元/亩;统一年产值最高为53640元/亩,最低为8620元/亩,福泉市征地区片价最高为43944元/亩,最低为7470元/亩;统一年产值最高为43944元/亩,最低为7324元/亩。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以上规定,结合黔南州政府公布的最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可以大致算出黔南州每个区域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