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土地委员会(CLC)的工作领域聚集在一些澳大利亚最偏远的地区,它是覆盖了北领地的整个南半部地区的英联邦政府的法定机构 ——面积达76,549平方公里。其中,原住民土地法案规定传统的原住民土地持有者可拥有407,985平方公里的土著永久地契。
这代表着有52%的土地涵盖在中央土地委员会的九个区域之中。 中央土地委员会是在1976年的《土著土地权法令》(北领地)的监督下操作运行,同时它也是1993年《土著权利法案》认可的原住民土地所有权代表机构。作为联邦当局法定权力机构,中央土地委员会受1997年的制定的联邦当局公司法案管辖。
为了传统的业主和辖区内的其他原住居民的利益,中央土地委员会为其提供了许多的服务,包括:
﹡ 给澳大利亚中部的土著人提供强有力的发声机会
﹡ 帮助原住民回国
﹡ 帮助土著人管理自己的土地
﹡ 与土地所有者就采矿活动、就业问题,发展问题和其他土地用途进行咨询建议
﹡ 保护土著文化和当地圣地
﹡ 协助原住民土地的经济项目
﹡ 促进社会发展和改善服务交付
﹡ 争取土著人民获得法律承认的权利
﹡ 帮助解决土地纠纷、土地所有权索赔和补偿的问题
﹡ 为原住民土地的游客制定实行许可证制度
国家贸易的四个土地理事会中的一些功能和职责被载于1976年的《土著土地权(北领地)法案》。该法第23条说,土地委员会的职责是:
﹡ 发现并表达土著人对他们土地的管理和立法相关的意愿
﹡ 保护传统土著人的利益,和其他原住民土地中土著人的关注点;协助土著人保护圣地,不管其是否位于原住民土地
﹡ 咨询原住民传统土地所有者和其他关注原住民土地的土著人有关如何使用他们土地的建议。并与代表传统土地所有者和关注原住土地使用及土地索赔事宜的人协商
﹡ 协助传统的土著人进行土地索赔,特别是为他们安排并提供法律援助
﹡ 保持记录土地委员会成员和原住民土地信托机构的成员情况,以及原住民土地的描述详情
﹡ 监督并协助原住民土地信托机构。在履行其职能时,土地委员会必须与传统的土地所有者和其他关注土地事宜的原住民进行咨询。土地所有者必须在土地委员会订立协议之前达成一致意见,或者采取一些影响到他们土地的行动。土地委员会也有法定责任和义务:
一、试图调解土著人之间有关土地事宜的纠纷
二、保持公信力,并授权给原住民协会,且从英国旅行代理商协会法定支付给以经谈判达成协议的土地所有者为代表的受采矿和收入影响的社团
三、处理进入原住民土地许可证的申请
其他功能包括:根据该法案的第四部分,响应应用程序去开发原住民土地矿产资源,并以任何不会导致委员会负债或使其能获得经济利益的方式协助原住民在土委员会所辖区域开展商业活动(包括资源开发、提供旅游设施和农业活动)。总之,中央土地委员会的一些功能是基于作为一个受《原住民土地权法案》管理的原住民土地所有权代表机构而设定的。
(来源:译自澳大利亚中央土地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