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移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宁党办[2012]53号)的有关规定,“十二五”期间的生态移民安置区,在移民搬迁定居后,要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将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十二五”前吊庄、异地搬迁、县内移民等移民安置地区,户籍、人口及土地权属情况复杂,矛盾纠纷突出的,视此情况,各地要积极依法完善相关手续后,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根据《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深化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宁党发[2013]66号)有关精神,自治区内自发移民在迁入地农村居住并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的人员,可在迁入地入户,对于自行流转取得的集体或国有承包地、开垦的国有山荒地核实并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