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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中不予以确权情形不予以登记?

2016年01月27日 15:31来源:点击量:0

  农村宅基地确权有什么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不予以确权情形有哪些?

  对农村居民来说,最直接的作用就是明晰农村宅基地的产权,通过对农村宅基地的登记发证,可有效减少因宅基地权属争议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下面这些情形是不能予以确切的:

  1、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4、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7、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8、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9、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10、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

  11、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12、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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