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能不能到农村买地买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我国立法对农村房屋转让一直采取严格限制的态度,无论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转让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还是《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还有《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均严格限制农村房屋转让给城镇居民。
因为我国实行的是“房地一体”原则,即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因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房屋在转让的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也一并转让。但是,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而不享有处分权。
基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国家严格限制农村房屋买卖行为,如果放开对宅基地流转的限制,允许农民变卖自己的房屋,从短期来看似乎是增加了农民的“融资渠道”,但从长远看失地农民想重新安家置业势必十分困难,容易成为社会稳定的巨大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