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4、《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5、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二、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权限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对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镇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2、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1)土地侵权案件
(2)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3)土地违法案件
(5)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三、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程序
1、申请当事人直接向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局或镇国土所提出书面申请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a、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b、请求的事项和理由
(2)有关证据材料及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3)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2、审查国土局、国土所审查,认为不应当受理的,7日内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县国土局,县、镇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政府授权,由县国土局作出)。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受理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4、确定案件承办人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国土局局长决定。
5、调查取证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
6、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应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县国土局印章后生效。县国土局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7、提出处理意见,草拟处理决定书,报批。调解未达成协议的,镇国土所或县国土局提出处理意见,起草处理决定书,将案卷上报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8、送达处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