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集体土地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理解《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征收集体土地的规定,是十分重要的基础。本文从四个方面分析征收集体土地的规定:
第一、征收目的必须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体现在《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关于公共利益的具体含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具体规定涉及道路、管线工程、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第五十一条规定涉及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第五十四条规定涉及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如果征地的目的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往往涉及违法问题。
第二、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履行的审批手续
从1999年1月1日起,征收集体土地的批准权一律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现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现实中,集体土地往往是农用地,国家为了更好的保护农用地,同时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用地的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体现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审批机关为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现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该条第四款规定: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该条第三款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第三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包括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然而结合本法第四十五条可知,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即使批准了农用地转用手续,征地批准手续仍然需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总之,征收集体土地的批准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除此之外的任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第三,征收集体土地一定要给补偿
体现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意思就是有征收一定要有补偿,且补偿一定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该条第二款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意思是补偿包括的具体项目和种类。该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意思是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适用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在此“参照”是“适用”的意思。该条第四款规定:被征收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附着物主要是指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因为我国南北差距、东西差距较大,为此规定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基本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的地方性立法中,可在各种公开渠道查询到,涉及宅基地房屋征收,一定要关注地方性法规规定。该条第七款规定: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可见,补偿费用是逐渐增长的。总之,只要征地,一定要给予合法的补偿。
第四、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履行的实施程序
体现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可知,征地实施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程序是两公告一登记一意见,即征收公告和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只有符合上述程序的征收集体土地的征收行为,才是程序合法的,否则就存在违法之处。总之,如果征地没有履行上述程序,征收实施程序都是违法的。
综上可知,征收集体土地一定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一定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一定要给予合法的补偿,一定要履行征地实施程序。四者必须同时满足,征收集体土地才为合法征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