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土地政策解读:农地经营权抵押的两类主体普通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土地经营权占有的情况不同,区分两类主体订立抵押合同可以有效降低金融机构经营风险,提高金融机构放贷意愿。
一、普通农户
土地经营权属于自有,可以用承包期内剩余期限的经营权进行抵押。金融部门出于防范和降低风险的考量,一般会对剩余期限再打一个折扣。比如,平罗县的金融机构一般将剩余期限折半处理,农户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额=土地资产价格×面积×二轮承包剩余期限×1/2。
二、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这类主体的土地经营权是流转而来,尽管土地流转合同期限较长,很多截止到二轮承包期末,但新型经营主体支付流转费一般是一年一付。可以认为,只有在新型经营主体支付流转费以后,经营权才真正实现让渡。新型经营主体实际上只占有当年的土地经营权。因此,其抵押贷款期限应为1年,且要经过转出农户同意,额度也只能以1年的经营权来计算。新型经营主体可以在第二年归还贷款和支付流转费后再次申请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