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8日,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通知,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一、通知明确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法律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原则上是本区片范围内实施征地的指导价格,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以此为基础按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系数调整。
二、被征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应另行补偿,地上附着物参照《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补偿。
三、依法征收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的80%归被征地农户,20%归集体经济组织;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用。
四、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或国家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年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给与补偿。
五、调整后的丹东市征地区片综合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以前,已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六、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多种形式公布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制定解决问题预案,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标准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