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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市场亟待激活

2013年09月11日 10:37来源:点击量:0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新型城镇化必然会带来城市规模的扩张,而土地问题又是这其中绕不开的一环。激活农村土地市场,让农民分享更多城镇化的红利是当前各方对土地改革美好的期盼。

 
 6月,国土资源部完成了“关于改革完善土地管理制度的政策建议”的起草工作,初步形成关于改革完善土地管理制度、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7个方面27条改革政策建议,并上报国务院讨论。
 
 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了解涉农产权交易尤其是土地流转交易情况时表示,如何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的前提下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既保障基本农田和粮食安全,又通过合乎规范的流转增加农民收入,这是在下一步改革中要好好研究的。
 
 近日,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研究制定《海南省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已上报海南省政府审议。该办法对经批准纳入流转试点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主开发经营,并用于旅游、农贸市场、标准厂房等非农业建设。
 
 有专家认为,近期一系列关于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消息正在向外界发出一个信号:在即将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土地很可能成为我国改革最先启动的领域之一。
 
 我国现行土地制度存在一定缺陷。首先,有观点认为,我国征地范围过大。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相关分析人士表示,此条规定实际上是将本应以市场行为获得的商业性开发用地也纳入土地征收权的行使范围,客观上造成了征地规模的扩大。
 
 而我国现行征地制度的补偿标准太低也是土地制度需要改革的重要部分。“土地征地"剪刀差"问题突出,尤其是土地被征用以后,巨大的增值收益没有多少真正落到农民腰包。”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近日表示。
 
 由于征地补偿是按原用途为标准的,这就造成了被征地农民难以分享土地利用方式改变带来的增值,也难以分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同时,还存在一些地方政府在法定范围内压低征地补偿费用的现象,这也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另外,我国农村集体用地难以上市流通也是迫切需要进行改革的部分。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这意味着农村集体用地无法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入市流通,相关权益也无法通过市场化途径进行分配。
 
 国土部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研究课题小组成员曾对媒体公开表示,改革研究小组通过调研,已形成关于改革完善土地管理制度、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框架建议。土地制度改革完善的具体内容大致包括:在保留现有征地制度的前提下,缩小征地范围,改产值补偿为市场价值补偿;在保持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规范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依托现有土地交易机构,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进集约节约用地,对增量建设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出让方式等领域,进行差别化管理等。
 
 尽管这些建议对解决我国现行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具有针对性,能够增加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收入,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增加对农民的补偿时也要在政策层面做出更全面的考虑,出台更加合理、更加人性化的规范,防止在改革中出现新的问题从而影响我国的城镇化建设。
 
 首先,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城乡统筹的培训就业机制,没有支持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的政策措施,出现了相当一部分被征地农民转向非农产业难就业的现象。在土地被征收之后,尽管农民能够获得相当数额的征地补偿款,但由于自身能力的欠缺,一些农民很快就陷入了失地又失业的困难境地,一旦补偿款用完就会重新返贫。所以,再大数额的补偿款都不能代替农民自身素质的提高。政府应尽快出台针对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就业政策,让这部分人群在被征地之后能够很快加入非农就业人群,在第二、三产业中重新就业。
 
 另外,增加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款无疑会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按照“谁受益谁支出”的原则,这笔资金理应由地方政府来负担。但目前土地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补偿款的增加会造成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减少,这无疑会成为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阻力。所以,中央政府在政策的制定方面要注意,在增加被征地农民补偿资金的同时要设法增加地方政府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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