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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依据有哪些?

2016年01月04日 16:50来源:点击量:0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依据是:

  土地管理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土地确权证据依据是:

  1、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2、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3、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4、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土地出让合同;

  5、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6、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7、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8、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9、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10、生效的遗嘱

  土地确权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在土地确权过程中,确权机关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有关土地确权的规定。合法性原则包含既要遵循实体法,又要遵循程序法两个方面,违反实体法或程序法,都将构成对合法性原则的破坏。

  (二)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土地确权决定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即土地确权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内容应合乎情理。坚持合理性原则既有利于保障行政权力合法行使,也有利于维护公民、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原则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城市不存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其土地自然应属于国家所有。

  (四)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可变更原则

  国有土地可以由农民集体长期使用,但不能因此而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对于国家建设征收后,由于种种原因又退还给原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其国有土地的性质不得改变。

  (五)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原则

  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经历了几次大的调整,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土地权属状况十分复杂,致使土地权属纠纷不断,使土地确权工作面临相当大难度。因此,在确权工作中,必须坚持尊重历史和现实、分阶段处理的原则,即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土地使用的实际状况,正确处理国家与集体、集体与集体、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六)有利于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原则

  在实施土地确权时,尽可能地全面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坚持有利于社会团结、稳定这一处理原则,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推荐阅读:农村集体产权登记有哪些政策依据?什么时候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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