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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农村不让建房了吗?仍按一户一宅规定?

2015年12月31日 14:36来源:点击量:0

自建房(农民房)是泛指拥有自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己组织并通过雇佣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筑。自建房是我国传统建造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村居民几乎都是通过自建房方式,来满足各自的居住需求。近日有朋友在问,2018年农村不让建房了吗?仍按一户一宅规定?按现行法律规定,2018年并不禁止建房,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仍然可以建房。

农村房屋1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当然,各地农村建房要求不同。

农村房屋2

比如天津:下发《关于切实加强我市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这一新政将成为本市具有操作性的农民自建房监管政策。

根据该通知,今后农民自建房要向乡镇政府办理施工备案手续,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提出书面开工申请,现场验线合格后才能开工。各乡镇政府加强对农民自建房的技术指导和施工质量安全巡查,同时加强技术指导,由乡镇建设管理人员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中有关农房选址、层数、层高等规定内容,对农房进行设计指导;农民建房可以委托设计单位、专业人员进行专业设计,也可使用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的通用图集;指导和帮助农户依据乡规民约,与周边农户签订“建房四邻协议”;指导和帮助农户与承建的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协议。

今后,本市各乡镇政府将建立农民自建房管理台账,实行农民自建房从施工备案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管理。发现问题严肃追责问责,农房建设单位或个人对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农房不能投入使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工匠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和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布有不良记录的工匠“黑名单”。

农村房屋3

山东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自建住宅建设的,村民应当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证上载明用地范围和建筑高度、层数等。

《办法》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村民在自有宅基地上建设住宅,应向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证上载明建设项目位置、用地范围和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设计方案图纸。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前,应当将拟建项目的申请人、用地范围和面积、建筑高度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提出初审意见,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办法》还要求,乡、镇政府或街道办应建立乡村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村(居)信息员发现未办理规划许可擅自施工的,及时上报。对于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乡镇政府应及时依法查处。对于发现乡村建设规划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或未建立乡村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等行为,直接责任人员将被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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