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相关条款局地暂不实施
浙江首单贷款“花落”义乌
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相关决定草案,拟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由农户自愿申请
受国务院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作了有关说明。
“推进改革试点,须坚守土地公有制的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潘功胜在介绍改革试点的保障措施时说,“两权”抵押贷款由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
潘功胜表示,流转土地的经营权抵押需经承包农户同意,明确贷款对象、贷款用途等业务要点;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受让人原则上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浙江义乌发放首单贷款
12月28日,浙江义乌市北苑街道黄杨梅村村民季建中用农村宅基地住房办理抵押登记,从义乌农村商业银行拿到30万元经营流动资金贷款。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试点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后,义乌金融机构依法发放的首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
“获得法律支持后,农村庞大的沉睡资产将被激活,为三农事业注入新活力。”中国人民银行义乌市支行副行长王红英表示,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根本目的是让农村现有农业生产资源能有效转化为融资条件,最大限度的破解“三农”融资困局。这项改革试点将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
目前,义乌市已为农民住房颁发不动产权证700余本,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奠定了良好基础。近期,义乌获准开展试点的义乌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义乌分行已接到了不少村民关于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咨询。
拟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
根据草案,试点地区将结合实际,采取利息补贴、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利用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建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
人民银行、银监会将会同相关单位,出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上述调整拟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回顾
1999年,国办《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首次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007年,国办《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更是明确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将城镇居民从交易对象中排除了出去。
2015年11月,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明确进城落户农民亦享有宅基地产权,不可忽略。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