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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28日 13:56来源:点击量:0

  黑龙江为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保证资金安全,近期,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放宽至退休后1-5年。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可贷款

  《规定》中要求,贷款对象和条件包括: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缴存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在省内异地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已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或首期资金;

  购买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县(区)级以上规划、土地、建设等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符合公积金贷款所在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贷款期限放宽至退休后1-5年

  各地管委会可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量、贷款需求量及房价等因素确定贷款的最高额度;借款人可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家庭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住房总价款、抵(质)押物价值等进行综合测算确定,不得超过管委会确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此外,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但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放宽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住房总价款时,借款人可向受托银行申请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规定》还对贷款程序、担保、偿还,及相关法律责任列出详细规定,公积金中心应将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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