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涉及经营权变更时发包方应注意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华农土管(2011)1号、华农通(2011)32号文件的要求,土地流转中涉及经营权变更时,发包方在当事人的申请书上签署的意见是经营权证能否办理的基础和第一道防线,涉及经营权变更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发包方对提出的《互换、退包申请》进行审核。互换双方向发包方提出书面《互换申请》;转让方向发包方自愿提出退回转让土地的《退包申请》,终止农户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收由发包方重新发包。
二、发包方对提出的《申请》审核时把握好以下原则签署意见。对于转让的情行,发包方应根据是否具备以下条件来进行审核:1、转让方是否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2、受让方非本经济组织内的成员,须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转让的事宜经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表决同意;3、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4、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5、转让的承包经营权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6、同等条件下本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优先权;7、发包方不得强迫承包方转让土地。
对于互换情形,发包方要把握好以下原则:1、互换的双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合作社)的成员;2、涉及互换的土地是承包土地并且在经营权证上有明确记载;3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发包方只有在把握以上原则的基础上,才能明确的在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上签署同意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