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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土地流转 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2009年09月01日 17:28来源:点击量:0

记者近日获悉,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有序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要求要在确保农户土地流转收益持续高于其自主经营土地收入情况下依法推进土地流转,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意见》要求,对自愿流转土地的农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其流转;对个别不愿流转土地的农户,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其流转,确实影响到土地集中连片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农业技术推广等的,可通过和农户之间土地互换、与集体机动地互换等办法解决。要在确保农户土地流转收益持续高于其自主经营土地收入情况下依法推进。

  《意见》要求,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要坚持“集中、连片、规模”的原则,土地流转要与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化经营相结合,支持农民以多种联合、合作方式流转土地,实行相对集中、连片开发,促进农业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生产。对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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