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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宅基地、承包地能够抵押贷款了!有什么风险?农民会变富吗?

2015年12月23日 15:00来源:点击量:0

  昨天,许多人可能在关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做出的各项决定。但是,就在同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开了一次会议,并且做出了一个相当重要的决定,对,相当重要!首先来看一下新闻报道——

2016年宅基地、承包地能够抵押贷款了!有什么风险?农民会变富吗?

  12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

  据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相关决定草案,拟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受国务院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作了有关说明。

  为了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改革试点工作。

  草案提出,我国拟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担保法中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允许以农村承包土地(耕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在天津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允许以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这涉及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能不能够破解,城乡差距能不能够缩小。简而言之,就是一个问题:农民能不能够翻身?

  但是,承包地、农民住房财产权(包括宅基地)抵押贷款这一话题一直以来都具有争议性,支持和反对的声音兼而有之。

  而此次全国人大做出的决定也只是在一些地方试点,也是为了保证风险能够得到及时管控。

  那为什么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授权国务院调整相关法律?难道原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原法律是明文禁止的?

  还有,承包地、农民住房财产权(包括宅基地)抵押贷款到底有什么风险?

  现行法律确实明令禁止承包地、宅基地抵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所以宅基地抵押具有明确的违法性,而违法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那么承包地、宅基地抵押贷款有什么风险呢?

  而农民普遍知识能力水平较低,法律意识不强,在融资纠纷中通常处于弱势的一方。在农村隐形交易市场,由于缺乏规范性程序,且在典型熟人社会的农村,当事人极易背弃书面协议而采用口头协商的方式完成交易,纠纷产生时便无足够的证据支持,合法利益也得不到保障。

  且由于农村保险业务尚未全面展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一旦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预知的因素,便会直接影响到宅基地使用权及附属房屋的市场价值,给农民及金融机构都带来巨大的风险。

  更可怕的是,一旦贷款到期而农民无法清偿债务,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将处分作为抵押物的宅基地使用权以行使抵押权,这时,农民将面临无家可归的风险。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对失去宅基地的农民的后续保障无法跟上,农民将面临失去居住权的风险。

  那么如何充分保重农民权益呢?

  会议草案规定:“两权”抵押贷款由农户自愿申请

  “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推进改革试点,必须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潘功胜在介绍改革试点的保障措施时说,“两权”抵押贷款由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

  潘功胜表示,流转土地的经营权抵押需经承包农户同意,明确贷款对象、贷款用途等业务要点;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受让人原则上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拟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

  据悉,上述调整拟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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