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应当约定期限吗?请看以下这个案例:
【案情概况】
2000年5月份,赵某夫妇因为年事已高,在亲属的见证下,以协议的方式将夫妇二人的承包地分给两个儿子耕种,约定每个儿子每年交小麦600斤,由大儿子负责父亲的生养死葬,小儿子负责母亲的生养死葬。2002年母亲因病去世,二儿子负责了母亲的丧葬事宜,此后二儿子以母亲已经死亡为由拒交粮食,并对赵某的生活不管不问。赵某对此不满,于2006年8月以一纸诉状将二儿子告上法庭,要求二儿子归还土地,后法院判决被告二儿子限期归还赵某的承包地。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赵某对涉案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其将土地分给两个二儿子耕种的行为,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具体的期限,应当认定为不定期流转,赵某可随时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