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子女为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产权归谁所有?
案情简介
十年前,刘某的父亲去世后,还住在同村的刘某为了让自己的母亲王某住得更舒服,出全资在父母的宅基地上重建住宅。房屋建好后,王某一直在老宅里居住。十年后王某年纪越来越大,最近这几年终日卧病在床,身体也越来越差,由刘某在内的几个儿女分别照顾着。眼看着儿子也到了娶媳妇的年龄,老宅的归属权问题成了刘某心里的疙瘩,于是他找到了门头沟区雁翅镇司法所进行咨询,询问在母亲去世后,老宅子的产权是否归自己所有?
法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我国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农民对其宅基地不拥有所有权,只拥有使用权。因此,刘某家老宅子所在的土地所有权为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也就是说只有经过行政确定程序,才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确立的效力,虽然刘某出全资重建老宅,但重建后的老宅在其父去世的情况下,仍是在其母王某的名下,宅基地使用权并没有发生变化,根据我国民法中“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为一人所有,不可分离。因此,该老宅仍属于其母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死亡后其个人的合法财产都能够由其继承人继承,公民使用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属于公民,只要公民依法享有该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就能被继承。本案中老宅属于其母王某所有,在王某去世后,可作为遗产,发生继承。要注意的是,由于王某出资重建老宅,法律上会酌情考量,给与王某一定的补偿。
评点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能否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一直是学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问题。此案的意义在于通过我国民法中“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为一人所有,为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