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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农村宅基地政策解读

2015年12月16日 15:00来源:点击量:0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须要完成以下程序:一、申请、二、现场勘查、三、填申请表、、四、村委会审查、五、审核上报、、六、审批、七、放样、八、验收发证。

  申请条件: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我国土地和房屋是分别实行管理的。根据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具有限制性。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

  因此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应遵循以下原则:

  1、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有效。

  2、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

  宅基地使用权连同房屋所有权转移应符合一定条件:

  1、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房屋所有权证》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2、受让人主体资格应受限制,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

  3、转让后原则上仍遵循“一户一宅”。实践中,因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在民事纠纷中比较常见。

  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按下列原则妥善处理:

  1、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

  2、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

  4、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原则。

  5、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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