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
也就是说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自建成之日起就取得该住房的所有权。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此类合法建造的房屋,固然因建造完成而取得所有权,但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办理登记而未登记的,所有权人其后的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
2015年12月11日 16:50来源:点击量: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
也就是说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自建成之日起就取得该住房的所有权。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此类合法建造的房屋,固然因建造完成而取得所有权,但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办理登记而未登记的,所有权人其后的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