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明确了宅基地制度改革思路:在保障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用益物权基础上,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对农民住房财产权作出明确界定,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
那么,现在农村宅基地改革走到哪一步了呢?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宅基地的定义。严谨的说宅基地就是农村住宅底下归集体所有的非生产用地,通俗的说就是农村房子底下那块地皮。显然,底下的那块地皮和地皮上的房子是没有办法分开的,但是农村土地所有权不属于个人,地上的房屋却是属于个人的,那块地皮和地皮上的房子从法律的角度被分开了。但是后来有学者指出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可以分离的,农民虽然没有宅基地的所有权,但是有使用权。因此,《物权法》在“用益物权编”中正式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
为什么要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在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一直处于被严格控制的状态,这与农村改革发展的历史密不可分。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农村宅基地实行福利性分配和无偿使用,农民取得宅基地基本没有成本。按照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而且农民在出卖房屋流转宅基地后,再申请新的宅基地不被批准,这些都限制了房屋的自由流转,约束了农民对房屋的处分权,这同时也让房屋的财产权受限制,导致农民房屋收益权无法得到保障。
国家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初衷是为了确保农村集体的居住保障功能完好,防止城市资本和银行把农民的房子套走。然而,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这样的政策已经不适应农村的发展需求,农村宅基地制度必须改革。现在,已有不少地方已经进行了一些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