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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宅基地建房原则

2015年12月03日 09:33来源:儋州市政府点击量:0

  11月1日始那大镇正式实施《那大镇农村居民建房规划报建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该办法的适用区域为那大镇城市规划区外的镇属区内。村民建房的基本原则是:依法依规原则。村民建房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市有关村民建筑的各项规定;规划先行原则。村民建房必须遵守“先规划后建房”的基本原则,无规划的原则上不能建房;一户一宅原则。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公开三项审批程序

  一是要规划报建。建房户向宅基地所在村的村民小组提出建房申请,村小组收到建房户申请书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建房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建房条件的按村庄规划提出初步安排宅基地意见,经村委会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7日无异议后,由建房户填写《农村建房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村小组及村委会签署建房意见再提交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报镇人民政府审批。镇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委派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工作人员实地调查核实申请建房户情况,并将审核结果在建房户所在村委会的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7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由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做出审查意见,报镇人民政府批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有关材料备案。 

  二是要施工报建。农村居民自建3层(含3层)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应报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进行施工备案。农村居民自建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的,应向所在地的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是要竣工验收。凡办理施工备案的,报镇人民政府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凡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建房户组织施工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报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严格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监管职责。实行镇、村二级分级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镇政府为村民建房的监管主体,村民委员会为村民建房的责任主体。村委会主任为所管辖区域村民建房的第一责任人,并负责全程监管和指导。 

  二是加强放线监管,在村民建房进行现场放线时,村组或村建房理事会、镇规划建设管理所会同市住建部门按照批准要求到现场实地丈量放线确定四界,各方当事人必须在放线记录上签名备案。 

  三是加强施工监管。建立监管“四到位”工作机制,要求乡镇、村二级监管人员做到基脚开挖、一层竣工、总高控制(结构封顶)以及竣工验收四阶段必须到位实施检查。 

  四是对违章建房依法采取整改措施。在农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农村规划区外违法建设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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