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江商报
土地流转既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亦符合农民的利益诉求。土地流转能够有效改善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激活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为农业规模化、集约化、高效化经营提供广阔空间。另一方面,有效的土地流转可以使农民更充分地参与分享城市化、工业化的成果,显化集体土地资产价值,促进农民获得财产性增收。
土地流转作为一种增量改革,对于农民、基层政府和相关企业都有利。不过,增加的利益并未能合理分配,农民利益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
基层政府利用其土地发包方的地位,在利益博弈中使土地流转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更有甚者,基层政府利用行政权力,逼迫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侵犯农民决策自主权。农业部部长韩长赋此前表示“流转的主体是农户而不是干部,流转的机制是市场导向而不是行政干预。要尊重农民的意愿”。韩长赋的话反映了相关部门对这种情况的重视。而作为土地流转受让方的企业等其他经济组织,有时通过行贿,借政府力量压低土地流转价格。
土地流转中农民利益的受损表明某些基层政府的职能变异。我们一些基层政府在土地流转中没有能够做到“保护型经纪”。
除此之外,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利益受损更深刻的根源是在各方利益博弈中,农民是弱势群体。这种弱势体现在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两个方面,真正解决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利益受损,需要从这两个方面着手。
从经济地位上来说,目前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只赋予农民使用权,而不是完整产权。由于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产权模糊性,基层政府实际上成为农村土地的实际所有者,这就为其寻租获得了制度前提。
所以,要进一步推进土地流转,应该将土地产权还给农民,产权的明晰既可以减少土地流传过程中的高昂的交易成本,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保障农民利益。
村民自治为当前农民提供了一个政治参与渠道。这就需要完善村民自治,另外应当考虑成立维护农民利益的社会组织,从而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能够实现均衡的利益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