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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亟需确定

2015年11月27日 15:36来源:点击量:0

  近日,“挖掘机登门”事件出现在新闻人的视野中。新洲区双柳街汪铺村村民尹艳菊正在外面做事的时候突然接到电话说,有人正开着挖掘机在自家房屋周围开挖。尹艳菊赶紧跑回家,只见一名男子正操作着挖掘机,她试图阻拦,被在场的十多名男青年拦住,最后只能眼睁睁看着不明身份男子用挖掘机在其房屋四周挖出宽约1米、深1.5米的深沟,看上去就像是一条“战壕”。当晚,家里又被断水断电。原来,最近几年双柳一个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尹艳菊的房屋位于拆迁范围之内,但因补偿标准过低,迟迟没有签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即便拆迁办提供了安置房,但是远不能弥补拆迁的损失。那么,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是什么呢?

  虽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补偿做了比较完整的规定,但是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的补偿却并没有涉及,我国目前也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对此进行规定,《物权法》也只是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却并没有涉及实际的问题。

  在拆迁实践中,各地政府也只是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当地制定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进行拆迁补偿,个别地方政府制定的补偿安置标准远不能弥补农民的损失,这也就引起了农民的不满。近年来,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问题和矛盾层出不穷,尹艳菊事件也仅只是其中的一个小小的缩影,因征地补偿和安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更是引人关注。相对来说,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是复杂的,涉及的不仅是房屋拆迁问题,更多的是土地征收的问题,关系到农民生活方式的改变,与农民的利益密切相关。然而,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农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并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即便对拆迁征地补偿和安置有异议,也不能阻止拆迁征地的进行。因此,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不仅是维护广大农民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法治社会进步和发展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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