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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关于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实施意见

2015年11月27日 11:28来源:漳州市种子管理站 点击量:0

漳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漳政综〔2015〕181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种业是基础性、战略性产业,是保障粮食安全和建设现代农业的核心产业。为加快推进我市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87号)精神,结合漳州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2015关于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实施意见

  一、加快种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一)注重应用技术研究。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要抽调技术骨干,构建稳定的团队,着力开展种质资源搜集、保护、鉴定、育种材料的改良和创制,注重开展品种检测技术、种子生产加工和检验技术等应用性技术研究。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切实保障公益性研究经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科技局、教育局、农业局) 

  (二)创新种业科研育种机制。引导种子种苗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力度,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组建研发中心,或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研发机构。鼓励企业建立院士、博士后工作站,通过走“产、学、研”一体化的路子,与高校和科研单位合作,应用育种新材料、新方法、新技术特别是现代生物技术,按照市场化、产业化模式,开展新品种选育,逐步建立基础性研究以科研教学单位为主体、商业化育种以企业为主体的种业科研新体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农业局) 

  (三)建设海峡两岸种业交流与合作平台。充分发挥海峡两岸农博会平台作用,主动对接厦门自贸区,积极开展两岸种业交流与合作,积极培育“海峡种苗”,提高两岸种苗在国内外的影响力。鼓励两岸种业在品种研发、资源利用、经营模式、管理经验、品牌建设以及信息人才等方面的双向交流;支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海峡两岸新品种、新技术、新农机展示活动。(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台办、农业局) 

  二、加快产业推进体系建设 

  (一)支持大型企业通过并购、参股等方式进入农作物种业;鼓励种子企业间的兼并重组,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种子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支持国家、省级重点种子企业在我市设立分公司,支持国内外大型优势种子企业在我市设立种子研发中心。加大企业扶持力度,对于企业科研、加工、贮藏等用地,优先提供指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给予税收优惠政策。重点扶持有实力的种子企业,力争培育1-2个省级重点种子企业。(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工商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农业局) 

  (二)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对种子企业开展的商业化联合育种项目予以扶持。科技、教育部门要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研人员通过技术入股、成果参股等方式进入种子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 

  三、加快资金投入保障体系建设 

  (一)设立种业发展专项资金。2016-2018年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200万元预算经费作为种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种质资源收集、保护、鉴定、创制改良育种材料、地方传统优良品种提纯复壮与扩繁、新品种选育和扶持种子种苗生产基地建设等,加快培育一批突破性新品种。单位或个人选育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作物新品种,通过国家审(认)定、登记的奖励20万元,通过省级审(认)定、登记的奖励10万元。对取得省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奖励30万元,对于列入国家级“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和省级重点种子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和20 万元,奖励资金用于改善设施设备和开展品种选育示范推广。奖励办法由市农业局和财政局共同制定。(责任单位:市农业局、财政局) 

  (二)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对种业发展所需的固定资产购置、基地建设、品种研发和种子收储等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并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及时审批,切实解决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对资金的合理需求。将种子生产纳入农业保险范围,保费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人保财险漳州分公司) 

  (三)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种业。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多渠道、多方式进入农作物种业。支持种子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联合、入股等方式,集聚资本,增强实力,扩大经营。(责任单位:市工商局、人民银行) 

  (四)支持种业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增加资金投入,加快我市种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扶持农作物新品种示范基地、种质资源库与原种圃、良种繁育基地、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品种试验鉴定站、国有良种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国有良种场资源开展现代种业建设。发改委等相关部门要将种业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规划,予以支持。农业部门要将种子生产、种子加工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优先审批种子企业种子生产加工规划建设用地,保障科研育种和种子生产用地。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立足自身职能,积极支持种子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 

  (五)实行种子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 

  四、加快人才支撑体系建设 

  (一)培育引进高端人才。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形式培养建立具有创新能力、创业能力的科研和管理精英人才队伍。保障科研优秀人才农作物新品种研发经费投入,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加强人才引进工作,对来我市工作的域外科研优秀人才和管理精英人才,在工资待遇、职称评聘、配偶工作、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特殊优待。(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二)建设高质量的种业人才培养基地。加强农作物种业相关学科专业、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以及实习基地建设。建立教学、科研与实践相结合的有效机制,支持高等院校与种子企业合作办学,提升农作物种业人才培养质量。充分利用高等院校教学资源,加大农作物种业人才继续教育和培训力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三)建立科研人员有效流动机制。支持从事商业化育种的科研单位或人员进入种子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科技资源合理流动。事业单位种业骨干科技人员提出并经单位同意,可以到种子企业兼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五、加快监督管理体系建设 

  (一)健全管理体系。强化各级农业部门的种子管理职能,明确负责种子管理的机构,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素质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廉洁公正、监管有力的种子管理队伍。(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二)保障种业管理工作经费。市、县(市、区)要将种子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种子管理工作需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三)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和品种管理。严格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管理,开展种子市场检查和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加大对种子基地和购销环节的管理力度,严厉打击抢购套购、套牌侵权、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等行为。规范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扩大试验鉴定内容,建立和健全相应的实验鉴定技术平台和工作制度。(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四)提高供种保障和调控能力。在全市建立种子供需监测预警体系,对杂交水稻和大宗蔬菜种子的品种结构、价格波动、自然灾害等情况进行监测与预警,提高供种保障能力。按照“分级储备,分级负责”的原则,完善粮食安全应急种子储备制度。(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六、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漳州市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农业、财政、发改、人社、经信、教育、科技、国土、规划、工商、台办、人行、国资、国税、地税、质监、银监、保险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主要研究解决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重大政策。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并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制定部门扶持种业发展的政策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主要负责全市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农作物种业工作的领导,设立种业发展专项预算资金,落实好各项任务和措施,推进我市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农业局)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8日 (漳州市种子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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