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1974年,从南京来北京打工的孙阿姨来到王家做保姆。1982年,孙将自己的户口迁入王家,并领取粮油补贴。而就在同一年,王某从单位退休,孙阿姨结束十多年的帮佣工作,另寻雇主。
2013年3月,王某家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按当时的户口登记情况,该动迁房内的户口包括王某,王某的女儿、女婿、外孙以及老保姆孙阿姨。同年4月,王某的女婿代表全家与相关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获动迁款100多万元。此后,王家按协议搬离拆迁房屋,现该房屋已被拆除。
2013年7月,孙阿姨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认为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己属于五名安置对象之一,而王某的女婿却瞒着自己领取了全部动迁款。现自己年逾古稀,双耳失聪,生活困难,故起诉要求王家返还其本人份额动迁款28.8万余元。
王家对此予以辩驳:动迁款的获得纯粹是基于“数砖头”的结果,与在户人口数无关,考虑到孙阿姨曾在自家帮佣多年,自愿补偿其人民币1.3万元。
法院认为,由于本次动迁中,动迁单位对东家进行货币安置时依据的是房屋面积,而非人口,况且老保姆自二十多年前转投其他雇主后,未曾在户口所在房屋内长期居住,因此终审驳回了孙阿姨要求分割安置款的诉讼请求;在东家提出自愿给付的基础上,判决东家一次性给付孙阿姨人民币1.3万元。
【律师评析】
1982年孙将户籍迁入王家,但在同年结束佣工关系后即搬离,且二十多年来并未在王家长期稳定居住。根据涉案房屋拆迁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孙阿姨并不属于政策规定的可安置人员。孙阿姨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户口一直在,并在该房屋所属街道享受相应的低保政策,并不能证明孙是房屋同住人。此外,更重要的是,在实际的安置方案中,由于王家被拆迁房屋面积较大,在户人口少,动迁单位对王家进行货币安置时依据的是房屋面积,而非人口,孙的户口并没有使王家获得额外利益。法院驳回孙阿姨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知识】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