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秩序,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推进和谐秀美乡村建设,促进镇村联动发展,近日,江西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明确实行“八不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行为。
不准违反规划选址建房,农村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按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不按规划选址的,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不准突破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审批建房。
不准在地质灾害区等危险区域建房。
不准非法占用耕地建房,新建住房要尽可能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确需占用耕地建设住房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和“占一补一”,坚决杜绝乱占滥用耕地建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房。
不准超宅基地面积标准建房。新建住房确需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
不准违反质量安全要求建房,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质量与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指导落实农村住房建设各方的质量安全责任,指导建房户组织竣工验收,杜绝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
不准破坏生态环境建房。
不准损毁历史文化遗存建房,不得擅自拆除或损毁历史文化遗存。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要及时编制保护规划,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公布实施的保护计划。
在明确实行“八不准”的同时,江西省提出,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中要加大村镇规划编制力度,严格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程序,提升农村住房设计水平,严肃查处农村住房建设违法违规行为,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