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格认定的基本标准
有资格分配征地补偿意味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村民资格有三种不同的判断标准:
1、登记主义:即以户籍所在地是否在该村组作为确定是否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
2、事实主义:户籍是否在本村不重要,但要求长期在本村生活。
3、折中主义:以户籍登记为原则,以长期居住的事实状态为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采用折中主义的办法来认定村民资格问题。
也就是说,有两种人具有资格,一是有本村户口的人;另一种是虽然没有本村户口,但是长期在村里居住和生活,也尽到了与其他村民相同义务的人。
二、认定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时间标准问题
通常来说,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时间应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时间;在这个时间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享有分配权利,在这之后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不应参加分配。
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2、土地补偿费是因征用集体土地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费用,这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只限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的人员,否则任何新进人员均可主张分配权利;甚至在土地补偿费已经分配完毕的情况下,势必使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陷入一种恶性诉求。
3、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征用后新进成员一般不分配,此种限制符合基础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