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国法律禁止宅基地抵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宅基地抵押《担保法》就有明文规定,《物权法》对这个问题争议很大,但权衡下来还是采纳了禁止抵押的意见。所以宅基地抵押具有明确的违法性,而违法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抵押权实现缺乏可操作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因此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一是于抵押人协商;二是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流抵押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因此不能作为法院受理案件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所以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也存在障碍。
农村宅基地还存在是否有人要的问题。《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十三)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该《意见》(五)规定: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所以农村宅基地一般只能卖给本村符合建房条件的成员,买卖对象十分狭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