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
1、转包。转包主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
2、出租。出租主要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3、互换。互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为方便耕种和各自需要,对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
4、转让。转让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转让将使农户丧失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5、入股。即承包方将承包土地使用权入股,参加农业股份制、农业股份合作制或实行“股田制”,并以入股股份作为分红依据。
6、退包。是指承包户在承包期内把承包土地退交给集体,由集体重新发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