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稻谷烘干补贴:首先由补贴对象在水稻收割后15天内向县粮食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然后由县粮食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核实〔补贴对象要提供购种发票、土地流转合同以及交售给粮食烘干企业的稻谷(湿谷)结算票据〕。
(2)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种粮合作社粮食作物种植面积补贴:首先由补贴对象在水稻、玉米、高粱收割前30天内,向所在乡镇、街道申报,由乡镇、街道进行核实并汇总上报县粮食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然后由县粮食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核实〔补贴对象要提供土地流转合同和售粮结账凭证(银行往来凭据),数量按早稻700斤/亩、晚稻800斤/亩计;专业合作社要提供土地流转合同和统一生产经营的依据〕。
(3)粮食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补贴:首先由粮食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组织向所在乡镇、街道申报,由乡镇、街道进行核实并汇总上报县粮食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核实(粮食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组织要提供服务所在乡镇、街道和村服务合同、结算清单等)。
(4)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贷款利息补贴:首先由补贴对象向所在乡镇、街道申报,由乡镇、街道进行核实并汇总上报县粮食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核实(补贴对象要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借据、贷款利息支付凭证)。